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吳堡分局關于對2023年6月15日至9月18日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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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0160921141/2023-02846 發布機構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吳堡分局 發布日期 2023-09-20 15:35
                              名稱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吳堡分局關于對2023年6月15日至9月18日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示

                              一、吳堡縣雋逸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陜K吳堡環責改〔2023〕3號)

                              二、吳堡縣秦晉商貿服務有限公司商混站(陜K吳堡環責改〔2023〕4號)

                              三、吳堡縣中昌實業有限公司(陜K吳堡環責改〔2023〕5號)

                              四、吳堡縣禹城商砼有限公司(陜K吳堡環責改〔2023〕6號)

                              五、吳堡縣雋逸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陜K吳堡環罰〔2023〕2號)

                              六、吳堡縣秦晉商貿服務有限公司商混站(陜K吳堡環罰〔2023〕3號)

                              七、吳堡縣中昌實業有限公司(陜K吳堡環罰〔2023〕4號)

                              八、吳堡縣禹城商砼有限公司(陜K吳堡環罰〔2023〕5號)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吳堡分局

                              2023年9月20日

                              附件: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陜K吳堡環責改〔2023〕3號

                              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吳堡縣雋逸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829MA703XCC02

                              地址:吳堡縣寇家塬鎮南峪則村

                              法定代表人:霍世武

                              2023年6月27日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吳堡分局執法人員霍衛衛(27070015228)、高遼(27070015232)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吳堡縣雋逸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混凝土預制件生產加工項目環評未批先建環境違法行為。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榆林市生態環境吳堡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3年6月27日由執法人員霍衛衛、高遼制作,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2.現場照片證據(2023年6月27日由隨行人員霍剛拍攝,證明違法事實);

                              3.《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吳堡分局調查詢問筆錄》(2023年6月27日由執法人員霍衛衛、高遼制作,證明你公司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原因和動機);

                              4.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2023年6月27日由法定代表人霍世武提供,證明違法主體);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未經批準的,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責令恢復原狀。責令你公司停止建設。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陜西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榆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人:霍衛衛、高遼電話:0912-6521755

                              地址:吳堡縣宋家川街道一路順商住樓郵政編碼:718299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陜K吳堡環責改〔2023〕4號

                              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吳堡縣秦晉商貿服務有限公司商混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829061924864G

                              地址:陜西省榆林市吳堡縣宋家川街道任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宋亮生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吳堡分局執法人員霍衛衛(27070015228)和高遼(27070015232)于2023年7月11日對吳堡縣秦晉商貿服務有限公司商混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商混站砂石原料未完全入棚,臨時堆存在棚外的砂石未完全覆蓋。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榆林市生態環境吳堡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3年7月11日由執法人員霍衛衛、高遼制作,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2.現場照片證據(2023年7月11日由隨行人員張玉堂、霍剛拍攝,證明現場檢查發現問題);

                              3.《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吳堡分局調查詢問筆錄》(2023年7月11日由執法人員霍衛衛、高遼制作,證明你商混站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原因和動機);

                              4.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2023年7月11日由法定代表人宋亮生提供,證明違法主體);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責令你公司立即密閉儲存砂石原料。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陜西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榆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人:霍衛衛、高遼電話:0912-6521755

                              地址:吳堡縣宋家川街道一路順商住樓郵政編碼:718299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陜K吳堡環責改〔2023〕5號

                              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吳堡縣中昌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829MA703M356G

                              地址:陜西省榆林市吳堡縣王家川村

                              法定代表人:張世平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吳堡分局執法人員霍衛衛(27070015228)和高遼(27070015232)于2023年7月11日對吳堡縣中昌實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商混站砂石原料未完全入棚,臨時堆存在棚外的砂石未完全覆蓋。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榆林市生態環境吳堡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3年7月11日由執法人員霍衛衛、高遼制作,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2.現場照片證據(2023年7月11日由隨行人員張玉堂、霍剛拍攝,證明現場檢查發現問題);

                              3.《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吳堡分局調查詢問筆錄》(2023年7月11日由執法人員霍衛衛、高遼制作,證明你商混站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原因和動機);

                              4.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和現場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2023年7月11日法定代表人張世平授權委托的高鵬祥提供,證明違法主體);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責令你公司立即密閉儲存砂石原料。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陜西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榆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人:霍衛衛、高遼電話:0912-6521755

                              地址:吳堡縣宋家川街道一路順商住樓郵政編碼:718299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陜K吳堡環責改〔2023〕6號

                              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吳堡縣禹城商砼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829MA703FGU4F

                              地址:陜西省榆林市吳堡縣宋家川街道石沙墕村

                              法定代表人:賈建偉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吳堡分局執法人員霍衛衛(27070015228)和高遼(27070015232)于2023年7月13日對吳堡縣禹城商砼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商混站砂石原料未完全入棚,臨時堆存在棚外的砂石未完全覆蓋。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榆林市生態環境吳堡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3年7月13日由執法人員霍衛衛、高遼制作,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2.現場照片證據(2023年7月13日由隨行人員張玉堂、霍剛拍攝,證明現場檢查發現問題);

                              3.《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吳堡分局調查詢問筆錄》(2023年7月13日由執法人員霍衛衛、高遼制作,證明你商混站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原因和動機);

                              4.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2023年7月13日由法定代表人賈建偉提供,證明違法主體);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責令你公司立即密閉儲存砂石原料。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陜西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榆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人:霍衛衛、高遼電話:0912-6521755

                              地址:吳堡縣宋家川街道一路順商住樓郵政編碼:718299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陜K吳堡環罰〔2023〕2號

                              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吳堡縣雋逸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829MA703XCC02

                              地址:吳堡縣寇家塬鎮南峪則村

                              法定代表人:霍世武

                              2023年6月27日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吳堡分局執法人員霍衛衛(27070015228)、高遼(27070015232)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吳堡縣雋逸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混凝土預制件生產加工項目環評未批先建環境違法行為。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榆林市生態環境吳堡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3年6月27日由執法人員霍衛衛、高遼制作,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2.現場照片證據(2023年6月27日由隨行人員霍剛拍攝,證明違法事實);

                              3.《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吳堡分局調查詢問筆錄》(2023年6月27日由執法人員霍衛衛、高遼制作,證明你公司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原因和動機);

                              4.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2023年6月27日由法定代表人霍世武提供,證明違法主體);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陜K吳堡環責改〔2023〕3號)、2023年7月4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陜K吳堡環罰告〔2023〕2號),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在規定的限期內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未經批準的,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責令恢復原狀。適用《陜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壹萬貳仟元整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局開具的電子《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上攜帶的繳款碼,通過代理銀行將應繳款項繳入陜西省非稅收入待解繳專戶。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陜西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榆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霍衛衛、高遼電話:0912-6524757

                              地址:吳堡縣宋家川街道一路順商住樓郵政編碼:718299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陜K吳堡環罰〔2023〕3號

                              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吳堡縣秦晉商貿服務有限公司商混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829061924864G

                              地址:吳堡縣宋家川街道任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宋亮生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吳堡分局執法人員霍衛衛(27070015228)和高遼(27070015232)于2023年7月11日對吳堡縣秦晉商貿服務有限公司商混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商混站砂石原料未完全入棚,臨時堆存在棚外的砂石未完全覆蓋。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榆林市生態環境吳堡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3年7月11日由執法人員霍衛衛、高遼制作,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2.現場照片證據(2023年7月11日由隨行人員張玉堂、霍剛拍攝,證明現場檢查發現問題);

                              3.《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吳堡分局調查詢問筆錄》(2023年7月11日由執法人員霍衛衛、高遼制作,證明你商混站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原因和動機);

                              4.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2023年7月11日由法定代表人宋亮生提供,證明違法主體);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陜K吳堡環責改〔2023〕4號)、2023年8月1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陜K吳堡環罰告〔2023〕3號),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在規定的限期內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依據《陜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貳萬元整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局開具的電子《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上攜帶的繳款碼,通過代理銀行將應繳款項繳入陜西省非稅收入待解繳專戶。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陜西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榆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霍衛衛、高遼電話:0912-6524757

                              地址:吳堡縣宋家川街道一路順商住樓郵政編碼:718299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陜K吳堡環罰〔2023〕4號

                              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吳堡縣中昌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829MA703M356G

                              地址:吳堡縣宋家川街道王家川村

                              法定代表人:張世平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吳堡分局執法人員霍衛衛(27070015228)和高遼(27070015232)于2023年7月11日對吳堡縣中昌實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商混站砂石原料未完全入棚,臨時堆存在棚外的砂石未完全覆蓋。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榆林市生態環境吳堡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3年7月11日由執法人員霍衛衛、高遼制作,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2.現場照片證據(2023年7月11日由隨行人員張玉堂、霍剛拍攝,證明現場檢查發現問題);

                              3.《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吳堡分局調查詢問筆錄》(2023年7月11日由執法人員霍衛衛、高遼制作,證明你商混站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原因和動機);

                              4.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2023年7月11日由法定代表人張世平提供,證明違法主體);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陜K吳堡環責改〔2023〕5號)、2023年8月1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陜K吳堡環罰告〔2023〕4號),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在規定的限期內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依據《陜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叁萬元整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局開具的電子《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上攜帶的繳款碼,通過代理銀行將應繳款項繳入陜西省非稅收入待解繳專戶。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陜西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榆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霍衛衛、高遼電話:0912-6524757

                              地址:吳堡縣宋家川街道一路順商住樓郵政編碼:718299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陜K吳堡環罰〔2023〕5號

                              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吳堡縣禹城商砼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829MA703FGU4F

                              地址:吳堡縣宋家川街道石沙墕村

                              法定代表人:賈建偉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吳堡分局執法人員霍衛衛(27070015228)和高遼(27070015232)于2023年7月13日對吳堡縣禹城商砼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商混站砂石原料未完全入棚,臨時堆存在棚外的砂石未完全覆蓋。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榆林市生態環境吳堡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3年7月13日由執法人員霍衛衛、高遼制作,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2.現場照片證據(2023年7月13日由隨行人員張玉堂、霍剛拍攝,證明現場檢查發現問題);

                              3.《榆林市生態環境局吳堡分局調查詢問筆錄》(2023年7月13日由執法人員霍衛衛、高遼制作,證明你商混站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原因和動機);

                              4.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2023年7月13日由法定代表人賈建偉提供,證明違法主體);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陜K吳堡環責改〔2023〕6號)、2023年8月1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陜K吳堡環罰告〔2023〕5號),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在規定的限期內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依據《陜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貳萬元整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局開具的電子《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上攜帶的繳款碼,通過代理銀行將應繳款項繳入陜西省非稅收入待解繳專戶。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陜西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榆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霍衛衛、高遼電話:0912-6524757

                              地址:吳堡縣宋家川街道一路順商住樓郵政編碼:71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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